中宏網山東 時間:2020-06-15 15:00
中宏網山東6月15日電 6月的濟南,驕陽似火。震驚全國的郵儲銀行泰安市分行理財經理秦嵐集資詐騙案正在持續發酵。一紙文書,秦嵐獲刑十四年。然而,讓本案集資受害人更加心急如焚的是,法院追繳沒收秦嵐的4套房產和3輛豪車以及一個200萬元存款的銀行賬戶,用于折抵退賠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根本是杯水車薪”。郵儲銀行山東省分行給中宏網記者的官方回復稱,“秦嵐集資詐騙案,法院一審、終審均認定為秦嵐的個人犯罪行為,銀行未參與其中,由秦嵐本人退賠各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對此,多名受害人表示“這完全是推卸責任”。
“折抵退賠杯水車薪”
受害人提供的秦嵐案件刑事裁定書顯示,本案由泰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生于1985年的秦嵐,案發前系郵儲銀行泰安市分行職工,先后在郵儲銀行火車站支行、泰山支行、擂鼓石支行擔任理財經理或客戶經理。
2012年至2017年,秦嵐在任職期間,對前來郵儲銀行理財、儲蓄的客戶謊稱將資金存入大客戶的賬戶便可以獲取高額利息回報,騙取客戶信任。隨后,秦嵐采取偽造理財產品協議書、利用郵儲銀行POS機轉移資金等手段,虛構為客戶購買郵儲銀行理財產品的事實,隱瞞資金的真實去向,“將騙取的客戶資金用于償還其個人先期吸收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個人購買房產、汽車及日常生活揮霍”。
據悉,秦嵐集資詐騙案受害人多達39名,涉案金額高達6000余萬元,至今尚未歸還的資金仍高達2580.31萬元。2019年9月25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秦嵐作出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40萬元的終審裁定。
關于受害人反映的本案上述情況,中宏網記者向郵儲銀行山東省分行進行了核實。6月9日,郵儲銀行山東省分行一名尚姓負責人代表該行作出答復稱“原泰山支行及擂鼓石支行理財經理秦嵐的案件,泰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及泰安市人民法院終審均認定秦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真相,使用詐騙的方法,高息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罪,由秦嵐本人退賠各受害人的經濟損失。”
上述尚姓負責人還反復強調,“秦嵐集資詐騙案件,法院一審、終審均認定為秦嵐的個人犯罪行為,銀行未參與其中,由秦嵐本人退賠各受害人的經濟損失。”然而,多名受害人卻表示,秦嵐將詐騙的資金除支付高額利息外,其余的都用于“購買房產、汽車和日常生活揮霍”了,“秦嵐的英菲尼迪汽車、寶馬汽車、奔馳汽車和4套房產以及一個200萬元存款的銀行賬戶,目前已被法院追繳沒收,用以折抵退賠受害人損失,可這點財產執行根本是杯水車薪”。
職務行為還是個人犯罪?
此前,本案一名受害人接受新浪財經采訪時表示,他多次前往郵儲銀行泰山支行與相關工作人員進行溝通,“他們自己承認內部管理有問題了,肯定的”,“我們是在銀行的工作時間、銀行的理財工作室里,秦嵐以銀行理財經理的身份給我們介紹這份理財產品的”。
對此,郵儲銀行山東省分行上述尚姓負責人表示“本案是秦嵐的個人犯罪行為,銀行未參與其中”,“郵儲銀行是一家負責任的國有銀行,我們始終秉持合規發展的理念,為客戶提供安全穩定的金融環境”。
中宏網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郵儲銀行此前因本案被多名受害人訴上法庭,“鑒于公訴機關已對秦嵐涉嫌集資詐騙罪提起公訴”,上述案件部分遭到法院駁回起訴。但中宏網記者在受害人提供的民事判決書上看到也有勝訴的案例,一審、終審法院都認定“秦嵐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判決被告郵儲銀行泰山支行全額償還受害人理財本金。
值得一提的是,受害人提供的民事裁定書顯示,即便是遭到法院駁回起訴的案件,也明確寫道“秦嵐涉嫌集資詐騙罪尚未審結,權利人一并起訴郵儲銀行泰安市分行不具備審理條件,相關權利人可在秦嵐涉嫌集資詐騙罪案件審理終結后另行主張”。
關于本案可能引發的群訪群訴風險,郵儲銀行應承擔怎樣的管理責任和賠償責任,以及本案暴露出來的風控管理和員工管理漏洞如何補救,郵儲銀行山東省分行均拒絕對此作出回應,該行上述尚姓負責人一再重復說“關于秦嵐案件,我行從案件確認到案件結案,均按照監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了相關情況”,“秦嵐案件的相關情況,你可以去找有關部門進行核實,也可以去看法院的判決書”。
“我們相信的不是秦嵐,而是秦嵐所代表的郵儲銀行。現在郵儲銀行說秦嵐合同造假,集資詐騙是秦嵐的個人犯罪行為,我們對此不認可,這完全是推卸責任。”本案多名受害人接受中宏網記者采訪時表示。
關于本案后續進展,中宏網將繼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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